通过前两期的介绍,相信读者们已经对信用证的基本知识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在信用证业务下,能够真正保证进口商与出口商业务顺利进行的,是一个“诚信”的买家、一个“本分”的卖家以及一份“公平”的信用证。但是自古商人重利轻情,部分狡诈的商人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多重“陷阱”,导致受益人的单据难以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那么,企业怎样才能保持头脑的高度警觉,练就火眼金睛,及时识破“陷阱”?本文将继续讲述信用证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揭开信用证的最后一层神秘面纱。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率很高,而且一直被视为一种相当保险的交易结算方式。特别在我国,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的结算方式,受到进出口企业的青睐。为此,企业应对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尤其是进口商及开证行为出口商预设的“陷阱”——通常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要进行深入研究,这样才能保证操作与收汇的安全性。
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有时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加入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隐藏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等条款。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上看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由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附带某些条件,使得出口商无法按时提供。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因此,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已经失去了对出口商收汇的安全保证作用。
信用证的常见软条款有哪些?
(一)暂不生效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的特征之一就是限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例如,信用证开出时无具体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作为开证的具体内容;信用证暂且不执行,经申请人领取本国的进口许可证或备妥通关的必要文件或符合当地法律、政府规定等条件后才能生效执行;信用证的申请人需收到受益人提供的样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效;信用证暂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等带有暂不生效条款的信用证。这类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信用证未生效,出口商无法以此为保证而备货装运,制单更无从谈起。一旦在此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或指示开证行拒绝使信用证生效,从而导致受益人蒙受损失。
以下案例为信用证中包含装船前货物检验证明由进口商或开证行授权出具和签署的条款。
案例1
某客户向唐山银行提交出口信用证文本申请预审。信用证中单据条款的一项要求为: COPY OF PRESHIPME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UYER IS REQUIRED.(由买方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书的副本)。
此类单据属于典型的受益人无法掌控的“软条款”。如果装船前,进口商未能前来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明的话,受益人将无法完成交单,从而造成货物滞压港口的情况。对于此类条款,部分出口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当货物已经抵达目的地,开证行不会拒付,或申请人会放弃该不符点,所以交单时并未提交该单据。此时,开证行趁机以此为借口解除付款责任,付款与否的决定权就转移到了进口商手中,进口商以此为要挟迫使出口商降价或干脆拒绝收货,出口商则陷入了“两难境地”:要么同意申请人的要求,降价以使申请人接受货物并付款;要么拒绝,则自己来承担将货物运回或另找其他买主的风险。这两种方式,都会对出口商造成损失,因此,受益人银行审单人员应及时提醒客户此类“软条款”。该行在收到该信用证文本的第一时间通知了客户,提醒客户该条款的潜在风险。客户在明确可以取得进口商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书后,方才开始备货、发货并制单。该行议付后,开证行按时付款,客户款项顺利收回。
(二)自相矛盾条款
信用证条款中对单据的要求一般包含在单据要求(46A项)和附加条件(47A项)中,所以,对于这两个场域的内容,企业在制单过程中要谨慎认真对待,单据的满足条件要做到成竹在胸,确保单据无任何不符点。
案例2
某客户将一份出口信用证交到唐山银行叙做出口信用证议付业务。同时,客户请该行对该份信用证内容做出预审,之后再按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因为开证行及进口商均地处孟加拉(该国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较繁杂),且此客户与该国家客户交易较少,故该行对信用证条款作了非常谨慎的审核。预审后该行审单人员发现,在附加条件中,有一项MAKER AND ORGIN:HYUNDAI STEEL/KOREA(制造商与原产地:现代钢铁/韩国)与信用证中单据要求内容中的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CONCERNED GOVERNMENT AGENCY/APPROVED AUTHORITY/ORGANIZ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CERTIFYING THAT THE MERCHANDISE ARE OF ‘CHINA’ ORIGIN(原产地证明书由出口国的商会或相关政府机构、认证机构、组织出具,且证明产品为‘中国’原产地)相互矛盾。无论出口商在制作原产地证时注明‘中国’或‘韩国’为原产地,都会造成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在与客户核实货物的实际产地为中国后,该行给出建议:去掉附加条件中的MAKER AND ORGIN:HYUNDAI STEEL/KOREA(制造商与原产地:现代钢铁/韩国)项,保证产地证明书的内容确定性,以达到相符交单。此客户立即联系申请人,必须申请改证去掉此项后才会发货。在开证行发出修改后的信用证(已删除该条款)后,客户按时发货并将相符单据提交该行进行议付,后开证行按时付款,客户款项顺利收回。
信用证中可能出现的软条款形形色色、多种多样,而且还会有新的变种出现,但是它们都具有同样的特点,就是让申请人和开证行控制信用证条款执行的主动权,让受益人无法做到单据相符,使信用证成为一纸空谈。把握了这一根本的特点,任软条款百般变化,都可以用火眼金睛识别了。